三门峡市2017年十大危险驾驶罪案例

法制文化传播 2018-01-02 05:44:07 浏览:2282次
1.王某某,男,汉族,1985年9月4日出生。 2017年5月14日11时10分左右,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灵宝市焦村镇沟东村精神康复医院东侧时,与停放在道路南侧刘某某驾驶的豫MQ3596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验王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345.6mg/100ml,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此案件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5月23日取保。 2.张某某,男,汉族,1967年04月03日出生。 2017年01月18日23时40分许,在310国道义马市石河桥上,张某某驾驶豫C87152号重型货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东向西行驶杨某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事故发生时,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39.0mg/100ml,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此案于2017年1月20日立为刑事案件,杨某某于2017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3.刘某某,男,汉族,1973年01月11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义马市千秋镇派出所。 2017年7月17日7时53分,在义马市连银小区东门口处,刘某某驾驶北方永盛牌三轮电动车由南向北倒车时,与由西向东行驶刘某某驾驶的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查:刘某某涉嫌酒后驾车。从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99.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刘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被我局刑事拘留,7月24日被我局刑拘释放转取保候审,10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 4.杨某某,男,汉族,1968年09月10日出生。 2017年09月02日11时45分,杨某某驾驶无号牌大阳正三轮摩托车沿金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六峰路口处左转弯进入六峰路东侧摩托车与非机动车专用道时,与沿六峰路东侧摩托车与非机动车专用道由南向北行驶的刘某驾驶的电动车相碰撞,致刘某受伤及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检测,杨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269.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7年9月5日三门峡市公安局对杨某某立案侦查,9月11对杨某某刑事拘留,9月18日对杨某某取保候审。 5.嫌疑人牛某,男,汉族,1982年09月01日出生。 2017年6月8日1时30分许,牛某驾驶豫MQ6000号小型轿车由西向北行驶至义马市人民路与花园路交叉口西约200米处时,与相对方向因前方道路拥堵停放的由冯某某驾驶豫HJ11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车豫H3G2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牛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68.4mg/100ml,牛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该案于2017年6月9日立为一般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牛某于2017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6月15日取保候审,7月31日移送审查起诉。 6.薛某某,男,1986年11月04日出生。 2017年02月27日00时45分许,薛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文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文明路宏江小区门口处时,与彭某某驾驶的豫MT7822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薛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检测,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3.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立侦查,3月7日被取保候审。 7.师某某,女,汉族,1996年08月29日出生。 2017年10月11日01时28分许,师某某驾驶豫MG8293号轿车,在三门峡市上阳路南段爱秀KTV门前处,与杨某驾驶的豫MTA615号出租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事故发生时,师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1.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7年10月12日三门峡市公安局对师某某立案侦查,同日,对师某某刑事拘留,10月19日对师某某取保候审。 8.王某某,男,汉族,1988年11月06日出生。 2017年08月30日21时30分许,王某某驾驶晋MKB899号二轮摩托车沿经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经一路文明路交叉口南100米处时碰撞沿经一路由南向北步行的行人刘某某,致王某某、刘某某二人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后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7年9月5日三门峡市公安局对王某某立案侦查,同日对其取保候审。 9.康某某,男,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 2017年3月30日19时17分许,康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后载姚某某)沿黄河路南侧摩托车与非机动车专用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磁钟路口处时,与沿黄河路南侧摩托车与非机动车专用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的朱光驾驶的电动车(后载郭某某)相碰撞,致郭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检测:从康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239.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4月11日三门峡市公安局对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2017年4月17日对康某某刑事拘留。 10. 薛某某,男,27岁,未婚,高中文化程度。 2017年03月05日20时30分许,薛某某无证驾驶豫MM0528号小型轿车沿陕州区陕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陕州路派出所前路段处,与同方向武某某驾驶的力之星110型正三轮摩托车发生追尾,致车辆再次碰撞住道路中间护栏设施,造成武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及护栏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7年3月6日立案;3月6日拘留;3月20日逮捕;5月8日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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