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文化娱乐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直播打赏的性质与规范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在研讨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管办副主任李文超对互联网法院涉及到平台治理、算法、数据的案件进行了分享。
他表示,从案件类型来讲,直播打赏的纠纷有三类。第一类,涉及未成年人打赏的案件。第二类是成年用户要求返还直播打赏金额案件。第三类,用户要求返还充值金额案件。
第一类是未成年人打赏消费,李文超表示,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最难的是外观行为的判定,还有行为主体的认定。行为主体的认定依据账户信息,包括未成年人所在地、打赏时间、频率、金额、打赏内容以及用户与主播的私信内容等判定。
我们很多案件反映了监护人没尽到监护义务的突出问题。在案件里面,监护人疏于管理,把账号密码给了未成年人,允许日常消费,没有设定金额,这种情况是不是可以认定为监护人已经默许了消费,是不是要考虑监护人的过错。
第二,行为效力的认定,怎么判断打赏金额和其年龄、智力、行为能力是否适应,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也是按照个案来判断。
第三是返还金额的判定。“返还多少,认不认定是监护人的过错,进而减少返还的金额。我们统计过15个判决案件,其中3个已经被判了全部返还,有2个案件判决结果认为监护人有过错,支持部分返还,所以是按照个案来处理的。”李文超说道。
第二类是成年人要求主播返回打赏金额的,网络主播的抗辩意见认为,打赏是赠与,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没有重大误解,没有欺诈,不能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三类是要求返还平台充值的,可能更多关注平台有没有过错。
李文超还对直播打赏解释道,用户在平台进行充值,然后去购买特定的虚拟礼物,再向主播进行打赏。这里面涉及两个行为,一是充值。第二是打赏,打赏涉及两种观点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其是赠与合同,更多是无偿性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其是服务合同,主播提供表演服务,打赏方具有心理上和精神上的享受,打赏称之为非强制性付费形态,属于新型服务模式。“我们认为直播打赏具有明显的商业化经营的属性,如果动态来看,表演服务是有对价的。从这个角度,我们认为,打赏是服务合同关系行为。”李文超说道。(中新经纬 王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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