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上级院决策指导作用 保证下级院办案活动依法进行
——《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解读
最高检日前下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对下级检察院案件请示与上级检察院办理答复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哪些问题可纳入请示的范畴?检察院在执行《规定》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
规范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具有现实紧迫性
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案件请示与答复工作是检察权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对于充分发挥上级检察院决策指导作用、保证下级检察院办案活动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采访了解到,从实际操作情况来看,检察院案件请示与答复工作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和需要着力解决的现实问题,如下级检察院的请示内容、请示程序、请示方式、请示责任等不够规范,导致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办案责任不清,甚至出现部分下级检察院将请示汇报当作推卸责任的“挡箭牌”等现象,这些问题迫切需要以制度形式加以规范和完善。
对此,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规定》的出台是最高检落实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要求、完善检察办案指导决策机制、规范检察机关案件请示办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充分发挥上级检察院决策指导作用、保证下级检察院办案活动依法正确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事实认定问题不纳入案件请示范围
《规定》对下级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请示的范围作出严格界定,明确提出“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涉及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司法政策等方面确属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经本级人民检察院研究难以决定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记者注意到,与此相适应,《规定》还明确各级检察院在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方面依法承担独立办案责任,禁止下级检察院就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向上级检察院请示。
对此,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解释说,从司法亲历性原则考虑,事实证据问题应当由具体承办案件的检察院及其检察官负责,上级检察院仅依据案件请示所附相关材料,难以保证对案件事实证据作出全面准确判断。同时,对案件事实证据问题进行请示和答复,容易造成上下级检察院办案责任不清、责任追究困难,不符合最高检“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而从办案实践看,上级检察院代替、影响或者干预下级检察院对事实证据问题的处理,容易引发冤假错案。
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报送
《规定》强调,下级检察院请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此,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解释道,允许请示的问题通常属于重大疑难问题,通过电话等其他方式请示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不但不符合检察机关办案责任制要求,也不利于今后的责任倒查与追究。
据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通常都有明确的办案期限,下级检察院请示应当为上级检察院办理答复预留合理时间,上级检察院也应考虑下级检察院办案工作需要,及时办理相关答复。对此,《规定》明确要求请示文书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十日之前报送上级检察院,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不足十日的,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三日之前报送。
根据《规定》,下级检察院案件请示应当由案件管理部门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报送。“相关请示和答复内容通过网上录入、网上管理、网上监督,可以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的专业化和规范化。”该负责人说。
上级检察院要依法明确答复下级检察院请示
《规定》明确了上级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下级检察院案件请示的审查分办职责,严格规范了上级检察院承办部门对下级检察院请示的审查、办理、征求意见和报送审批程序。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说,为了确保答复意见合法、内容明确、理由充分,切实增强答复办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对下指导的有效性,《规定》要求上级检察院办理请示案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和检察工作规定,对请示问题提出明确的答复意见,并阐明答复依据和理由。
记者注意到,《规定》特别指出,对于案件已经办结并且不涉密的答复意见,上级检察院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在检察机关内部公布。
对此,该负责人解释说,下级检察院请示涉及的疑难复杂问题,在实践中可能具有一定普遍性,对已经办结并且不涉密的答复意见进行适当公布,可以提高答复意见的适用效果,一方面所属各级检察院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可以参照适用,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其他下级检察院因为不了解答复内容而重复请示的问题。
无理由不执行答复意见或可追责
据介绍,《规定》第18条至第21条分别对下级检察院请示内容的真实性责任、上级检察院答复意见的合法性责任、下级检察院对答复意见的执行责任以及相应的追责机制作出规定。
《规定》强调,下级检察院有关人员故意隐瞒、歪曲事实或者因重大过失错报漏报重要事实或者情节,导致上级检察院作出错误答复意见的;上级检察院有关人员故意违反办理程序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作出的答复意见违反法律、司法解释或者检察工作规定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说,针对答复意见执行问题,《规定》明确下级检察院对上级检察院答复意见应当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未能执行的应当说明情况理由,以防止出现下级检察院请示积极、执行随意等不规范问题。对下级检察院不执行、拖延执行或者错误执行答复意见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以提高下级检察院执行答复意见的及时性和严肃性。
(本报北京1月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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